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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酒被"捡尸" 遭男子强奸后又一男子进入卧室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被害人小雪的陈述可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曾进入小雪卧室并欲与她发生性行为。被告人刘某某本人也曾对其进入小雪卧室欲与她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故意予以供述。

因此,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在被害人小雪严重醉酒的弱势状态下,进入她的卧室,违背她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中被告人李某是既遂,被告人刘某某是未遂,两人均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至于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法官认为,尽管刘某某应当对李某与醉酒后的小雪发生了性关系有所认知,但两名被告人是否构成轮奸,关键要考察两人是否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

因本案是临时起意的犯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刘某某有共同轮奸的故意,两人在实施奸淫行为前并无预谋。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二人在强奸过程中形成共同轮奸被害人的意思联络。综上,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轮奸。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犯罪,因被害人报警及自身醉酒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强奸罪对李某和刘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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